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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農業部為協助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、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 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

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、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 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

一、 訂定目的及依據:  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、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復建,減輕其 貸款負擔,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、農業部執 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,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辦法相關規定,訂定本協助措施。 

二、 適用對象:符合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所 定災害及災區範圍之受災戶。

三、 貸款經辦機構: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。

四、 協助措施: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,展延期間之利息,免予計收, 由農業部支付,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。  五、 受理期間:自災害發生日起算 1 年屆止。 

六、 辦理程序:

(一) 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、受災地區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,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。但受災戶得請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其遭受之損失,如經調查屬實者,得以貸款 經辦機構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,代替受災證明文件。

(二)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,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,將結果通知借款 人,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、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 21 點第 2 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1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函報農業部。

 (三) 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,貸款經辦機 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(格式如附件)報送該金庫彙整後送交農業部備查。

七、 本措施未盡事宜,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、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作業規範、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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