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十點(如附件)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 發布日期:115-09-07 瀏覽人次:1 本篇內容給予您的感覺?( 請評分 ) 評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送出評分 回上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,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,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